|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宅及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我市住宅及房地产业管理的办法、细则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住宅及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市本级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四)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控制区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负责全市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房屋拆迁灭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订工作;指导全市并负责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拍卖、估价等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重置价格、房地产课税、房屋拆迁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和中介服务资格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规模、投资信贷计划及销售价格、对象的审批申报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宅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及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修缮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危房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及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对市规划控制区内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九)负责指导全市落实房屋政策工作和房地产纠纷调处工作。
(十)负责市规划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单位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理住宅准建手续。
(十一)负责全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市装修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全市装修装饰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装修装饰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市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验收及装修装饰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装修装饰行业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及预算定额情况,审查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预算。
(十二)负责全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
(十三)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本地区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